吉林省建設廳文件
吉建造[2008]8號
關于發(fā)布建設工程材料價格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設局),、長白山管委會規(guī)劃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自去年以來,我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同全國的物價指數(shù)一樣,,出現(xiàn)了較大幅度增長,。僅以鋼材為例:經(jīng)測算,2008年三月份的鋼材市場價格與2007年同期相比,,平均每噸上漲約1700元,,漲幅高達50%左右。其上漲幅度之大,,是很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工程發(fā)包和投標報價時無法預測的。
合同中對價格風險范圍和解決辦法不加以約定,,造成合同缺陷,,是合同當事人雙方責任。由于材料價格的上漲超過了預期,,一些建筑工程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對工程造價中材料價格風險范圍和超出風險范圍后材料價差的調整辦法做出明確約定,致使部分工程項目合同履約困難,、工程停工,,雙方工程結算發(fā)生爭議,。為公平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證工期,,根據(jù)《吉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的有關規(guī)定,,決定對2008年建設工程材料價格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施工合同約定采用固定價格的工程,,且合同中對材料價格未明確風險范圍和超出風險范圍未明確調整辦法的,,其主要材料以工程中標價為基數(shù),價差在10%以內(含10%)的,,由施工單位承擔,;超過10%以上部分的價差,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建設、施工單位雙方應就主要材料價差調整問題及時簽訂補充合同或協(xié)議,。
三,、已辦理結算的工程不再調整。
四、承發(fā)包雙方應進一步增強工程承包風險意識,,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慮物價上漲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響,,明確約定投標人應考慮的材料價格風險范圍和超出風險范圍后的調整辦法,。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應按招標文件或合同規(guī)定,考慮材料價格風險因素并計算相應的風險費用,,不得盲目壓價,,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證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五,、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編制標底和招標文件時,,應考慮物價上漲對工程造價的影響,。
六、跨年工程且合同價款較大的工程,,不宜采用固定價格合同方式,。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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