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從業(yè)人員的作業(yè)條件和生活環(huán)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件》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與配套的線路管道貌的設備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是指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huán)境與衛(wèi)生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yè)環(huán)境所需要的費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詳見附表,。
建設單位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發(fā)生的費用一并計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四條 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是由《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03]206號)中措施所含的文明施工費,、環(huán)境保護費、臨時設施費,、安全施工費組成,。 其中安全施工費由臨邊、洞口,、交叉,、高處作業(yè)安全防護費,,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措施及其他費用組成,。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措施及其他費用項目組成由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qū)實際自行確定。
第五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依據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的相應費率,合理確定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六條 依法進行工程招投標的項目,招標方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按照有關的規(guī)定并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 投標方應當根據現行標準規(guī)范,結合工程特點,、工期進度和作業(yè)環(huán)境要求,,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對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單獨報價,。投標方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報價,不得低于依據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費率計算所需費用總額的90%,。
第七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以及費用預付計劃,、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中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預付、支付計劃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30%,,其余費用應當按照施工進度支付,。 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與單位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單位實施的,,由分包單位提示專項安全防護措施及施工方案,經總承包單位批準后及時支付所需費用,。
第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將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作為保證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未提交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fā)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并督促施工企業(yè)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條 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情況進行現場監(jiān)理,。對施工單位已經落實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總監(jiān)理工程師或者造價工程師應當及時審查并簽認所發(fā)生的費用,。監(jiān)理單位發(fā)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權責令其立即整改,;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監(jiān)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責令其暫停施工,。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清單備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組織實施進行現場監(jiān)督檢查,,并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及合同給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總承包單位不按本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支付費用,,千萬分包單位不能及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導致發(fā)生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現行標準規(guī)范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對建設單位支付及施工單位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對建設單位支付及施工單位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建房單位未按規(guī)定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挪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責令限期整改,,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 對沒有提交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的工程頒發(fā)施工許可證的; (二) 發(fā)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 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項目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各地可依照本規(guī)定,,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
類別 |
項目名稱 |
具體要求 |
文明施工與環(huán)境保護 |
安全警示 標志牌 |
在易發(fā)傷亡事故(或危險)處設置明顯的、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警示標志牌 |
現場圍擋 |
(1)現場采用封閉圍擋,,高度不小于1.8m
(2)圍擋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鋼板,磚,、砼砌塊等墻體 |
五板一圖 |
在進門處懸掛工程概況,、管理人員名單及監(jiān)督電話、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消防保衛(wèi)五板;施工現場總平面圖 |
企業(yè)標志 |
現場出入的大門應設有本企業(yè)標識或企業(yè)標識 |
場容場貌 |
(1)道路暢通
(2)排水溝,、排水設施通暢
(3)工地地面硬化處理
(4)綠化 |
材料堆放 |
(1)材料,、構件、料具等堆放時,,懸掛有名稱,、品種,、規(guī)格等標牌
(2)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細顆粒建筑材料應密閉存放或采取覆蓋措施
(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類存放 |
現場防火 |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
垃圾清運 |
施工現場應設置密閉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應分類存放,。施工垃圾必須采用相應容器或管道運輸 |
臨時
設施 |
現場辦公設施 |
(1)施工現場辦公,、生活區(qū)與作業(yè)區(qū)分開設置,保持安全距離
(2)工地辦公室,、現場宿舍,、食堂、廁所,、飲水,、休息場所等符合衛(wèi)生和安全要求 |
施
工
現
場
臨
時
用
電 |
配電
線路 |
(1)按照TN-S系統要求配備五芯電纜、四芯電纜和三芯電纜
(2)按要求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桿,、橫擔,、瓷瓶等,或電纜埋地的地溝
(3)對靠近施工現場的外電線路,,設置木質,、塑料等絕緣體的防護設施 |
配電箱
開關箱 |
(1)按三級配電要求,配備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電箱三類標準電箱。開關箱應符合一機,、一箱,、一閘、一漏,。三類電箱中的各類電器應是合格品
(2)按兩級保護的要求,,選取使命容量要求和質量合格的總配電箱和開關箱的漏電保護器 |
接地保護裝置 |
施工現場保護零線的重復接地應不少于三處 |
安全
施工 |
臨邊
洞口
交叉
高處
作業(yè)
防護 |
樓板、屋面,、陽臺等臨邊防護 |
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全封閉,,作業(yè)層另加兩邊防護欄桿和18CM高的踢腳板 |
通道口防護 |
設防護棚,防護棚應為不小于5CM厚的木板或兩道相距50cm的竹笆,,兩側應沿欄桿架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 |
預留洞口防護 |
用木板全封閉,;短邊1.5M長的洞口,除封閉外四周還應設有防護欄桿 |
電梯進口防護 |
設置定型化,、工具化,、標準化的防護門;在電梯井內每隔兩層(不大于10M)設置一道安全平網 |
樓梯邊防護 |
設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標準化的防護欄桿,18CM高的踢腳板 |
垂直方向防護 |
設置防護隔離棚或其他設施 |
高空作業(yè)防護 |
有懸掛安全的懸索或其他設施,;有操作平臺,;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
其它(由各地自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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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是依據現行法律及標準規(guī)范確定,,如修訂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規(guī)范,本表所列項目應按照修訂后的法律和標準規(guī)范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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