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吉林省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建委(建設局): 依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省建設廳《吉林省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暫行辦法》(吉建管[2005]6號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省建設廳實施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管理的具體工作程序如下: 一,、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 省建設廳各只能處室與信息辦負責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工作,;勘察設計處,、建筑管理處、安全處,、招投標處,、質監(jiān)站、造價管理站,、抗震辦等處室按只能分工負責相應的不良行為信息的審核確認工作,,并形成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辦負責不良行為記錄的公示工作,。各處室要安排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并將辦公電話在網(wǎng)上公示,。 二、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工作的內容和程序 相關處室獲得不良行為信息后,,依法進行調查,、確認、形成不良行為記錄,;將不良行為信息記錄公示表簽字蓋章后報信息辦,;信息辦及時公示不良行為記錄。 (一)不良行為信息的來源 1,、省,、市(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分(或依法委托的監(jiān)督管理機構,,下同)日常監(jiān)管得到的不良行為信息,。 2、省建設廳組織的建筑市場執(zhí)法檢查,、專項檢查或抽查中得到的不良行為信息,。 3、省,、市(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或投訴的不良行為信息。 4,、其他途徑得到的不良行為信息,。 (二)不良行為信息應具備的相應材料 1、企業(yè)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資質等級等基本情況,。 2,、不良行為的具體內容。 3,、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出的調查處理意見或者決定,。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不良行為記錄的調查確認 1,、不良行為記錄按照管理權限實行省、市(州),、縣(市)分級管理的原則,。 2、按管理權限可由市(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形成的不良行為記錄,,省,、市(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日內調查確認形成不良行為記錄,,并在5日內上報省建設廳相關處室,。 3、按管理權限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形成的不良行為記錄,,省、市(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不良行為信息報省建設廳相關處室,,由有關處室調查確認后形成不良行為記錄。 4,、由省建設廳直接得到的不良行為信息,,可委托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調查確認,也可由相關處室直接調查確認后形成不良行為記錄,。 (四)不良行為記錄的公示程序 1,、相關處室填寫不良行為信息記錄公示表,處長簽字蓋章后報信息辦,。 2,、不良行為信息涉及多個處室的,由各處室會簽后報信息辦,。 3 ,、信息辦及時公示不良行為記錄。 三,、不良行為信息,、記錄及處罰結果的報送和公示期限 1、由省,、市(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形成的不良行為記錄,應當在記錄形成或公示的5日內報省建設廳相關處室,。 2,、由省、市(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不良行為信息,,省建設廳形成的不良行為記錄,市(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獲得不良行為信息的5日內報送省建設廳相關處室,。 3、不良行為記錄公開發(fā)布后供公眾查詢的期限為6—24個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的期限執(zhí)行,。 4,、省建設廳依據(jù)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發(fā)生不良行為的建筑市場責任主體或從業(yè)人員進行處罰,處罰結果連同不良行為記錄一同在網(wǎng)上發(fā)布,。
二0 0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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